罪犯姚生才,性别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安乡县,因犯强奸罪经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2年1月17日起至2027年1月16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姚生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1月13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5号
罪犯陈云波,性别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四川省武胜县,因犯寻衅滋事罪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24年7月22日起至2025年5月1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云波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1月14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6号
罪犯邱立夫,性别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刑期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27年10月3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邱立夫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月1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1月15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7号
罪犯周小平,性别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耒阳市,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自2022年10月3日起至2025年12月23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周小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1月16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8号
罪犯刘九妹,性别女,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2026年5月23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九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月2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1月20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9号
罪犯李玉龙,性别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因犯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经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1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2025年11月13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玉龙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1月21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10号
罪犯吴升华,性别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醴陵市,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经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2027年12月13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吴升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1月21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11号
罪犯陈英,性别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6年10月30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1月21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12号
罪犯赖石明,性别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攸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2035年8月11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赖石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1月21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13号
罪犯彭雄杰,性别男,199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涟源市,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23年12月7日起至2027年10月6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彭雄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1月21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14号
罪犯曾海潮,性别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双峰县,因犯诈骗罪经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22年3月3日起至2025年3月2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曾海潮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