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41号
罪犯岳正辉,性别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现刑期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2029年11月9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岳正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3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3月11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42号
罪犯田松明,性别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桃源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现刑期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2026年10月26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田松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3月1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3月15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43号
罪犯李启平,性别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现刑期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28年4月3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启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3月2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3月20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44号
罪犯尹东彪,性别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洪江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24年8月27日起至2026年2月6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尹东彪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3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3月21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45号
罪犯刘甲红,性别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华容县,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24年4月2日起至2025年11月1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甲红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3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3月21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46号
罪犯刘志荣,性别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常德市汉寿县,因犯诈骗罪经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退赔共计349.1万元,刑期自2024年6月26日起至2038年5月1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志荣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3月2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