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53号
罪犯毛远德,性别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汉寿县,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二十八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9月26日起至2027年9月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毛远德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4月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4月3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54号
罪犯谭成,性别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浏阳市,因犯猥亵儿童罪经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970.54元,刑期自2023年12月16日起至2026年6月15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谭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4月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4月5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55号
罪犯黄强,性别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安乡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判决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刑期自2021年10月27日起至2029年8月26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黄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4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