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公示书
(2025)第13号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意见》(司发通﹝2023﹞24号)第二十条之规定,现将罪犯李敦付等4人拟暂予监外执行案予以公示。
罪犯李敦付,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因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经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2月8日起至2026年5月16日止。因患严重疾病,经湖南省长沙监狱批准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诊断,其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二款,2025年4月29日湖南省长沙监狱向我局提请该犯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潘红彪,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因犯开设赌场罪经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自2024年11月28日起至2025年8月26日止。因患严重疾病,经湖南省长沙监狱批准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诊断,其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之规定。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二款,2025年4月29日湖南省长沙监狱向我局提请该犯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高海文,男,199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24年2月28日起至2025年5月27日止。因患严重疾病,经湖南省邵阳监狱批准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诊断,其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二款,2025年4月30日湖南省邵阳监狱向我局提请该犯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周军,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刑期自2023年10月27日起至2025年8月26日止。因患严重疾病,经湖南省津市监狱批准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诊断,其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二款,2025年4月30日湖南省津市监狱向我局提请该犯暂予监外执行。
公示期: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5月3日
对上述罪犯拟暂予监外执行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电话或书面方式实名向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提出。
通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60号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
电话:0731-84592700 0731--84592659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