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68号
罪犯谢学奇,性别男,194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资兴市,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40年8月24日止,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谢学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4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4月22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69号
罪犯田应明,性别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侗族,居住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2023年4月28日起至2026年4月25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田应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4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4月24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70号
罪犯杨哲晓,性别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长沙市开福区,因犯贩卖、制造毒品罪,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21年12月12日起至2028年11月11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杨哲晓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4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4月28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71号
罪犯赵秀祥,性别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绥宁县,因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21年9月14日起至2032年9月13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赵秀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4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