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72号
罪犯易邵生,性别男,194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隆回县,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24年3月13日起至2025年5月12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易邵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4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4月29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73号
罪犯方伟东,性别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2028年4月12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方伟东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4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4月30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74号
罪犯田秋娥,性别女,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桃源县,因犯集资诈骗罪,经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2033年9月15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田秋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4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4月30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75号
罪犯李敦付,性别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浏阳市,因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经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缓刑,与原判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2月8日起至2026年5月16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敦付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5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5月6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76号
罪犯潘红彪,性别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宁远县,因犯开设赌场罪,经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日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自2024年11月28日起至2025年8月26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潘红彪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5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5月6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77号
罪犯高海文,性别男,199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24年2月28日起至2025年5月27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高海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5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