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78号
罪犯黄宜群,性别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耒阳市,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2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2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2026年6月20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黄宜群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5月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5月9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79号
罪犯骆美婷,性别女,199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蓝山县,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刑期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2026年8月27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骆美婷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5月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5月9日
罪犯周军,性别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1日判处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与前贩卖毒品罪、盗窃罪判处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刑期自2023年10月27日起至2025年8月26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周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5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