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84号
罪犯刘爱民,性别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祁东县,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22年7月29日起至2032年7月28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爱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5月1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5月19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85号
罪犯蔡明,性别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宜章县,因犯滥伐林木罪,经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25年1月6日起至2026年6月11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蔡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5月2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5月23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86号
罪犯吴启应,性别男,195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张家界市,因犯交通肇事罪,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赔偿经济损失336919.72元,刑期自2024年3月27日起至2026年1月26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吴启应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5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5月30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87号
罪犯廖阳林,性别女,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株洲市,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21年5月6日起至2035年12月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廖阳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5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5月30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88号
罪犯程中望,性别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汨罗市,因犯非法采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刑期自2024年4月25日起至2025年11月27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程中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5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