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公示书
(2025)第19号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意见》(司发通﹝2023﹞24号)第二十条之规定,现将罪犯李翔拟暂予监外执行案予以公示。
罪犯李翔,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桑植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至2027年8月21日止。因患严重疾病,经湖南省赤山监狱批准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诊断,其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五款之规定。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二款,2025年6月23日湖南省赤山监狱向我局提请该犯暂予监外执行。
公示期:2025年6月27日至2025年6月29日
对上述罪犯拟暂予监外执行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电话或书面方式实名向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提出。
通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60号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
电话:0731-84592656 0731--84592659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