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100号
罪犯胡建国,性别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娄底市,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地罪,经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共1318320元,刑期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6年7月7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胡建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7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7月7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101号
罪犯李振东,性别男,195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邵阳市,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23年5月29日起至2026年5月11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振东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7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7月7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102号
罪犯汤凯,性别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衡阳市,因犯诈骗罪,经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退还8267580元,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2032年11月7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汤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7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