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公示书
(2025)第23号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意见》(司发通﹝2023﹞24号)第二十条之规定,现将罪犯阳慧等4人拟暂予监外执行案予以公示。
罪犯阳慧,女,199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因犯合同诈骗罪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21年9月8日起至2026年3月7日止。因患严重疾病,经湖南省女子监狱批准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诊断,其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二款,2025年8月1日湖南省女子监狱向我局提请该犯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杨永娥,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12月13日起至2044年12月12日止。因患严重疾病,经湖南省女子监狱批准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诊断,其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二款,2025年8月1日湖南省女子监狱向我局提请该犯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邓龙亮,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因犯敲诈勒索罪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23年5月17日起至2027年5月16日止。因患严重疾病,经湖南省张家界子监狱批准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诊断,其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二款,2025年8月4日湖南省张家界监狱向我局提请该犯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粟伟香,女,1968年4月5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会同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24年11月20日起至2026年12月22日止。因患严重疾病,经湖南省株洲监狱批准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诊断,其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之规定。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二款,2025年8月4日湖南省株洲监狱向我局提请该犯暂予监外执行。
公示期:2025年8月5日至2025年8月7日
对上述罪犯拟暂予监外执行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电话或书面方式实名向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提出。
通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60号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
电话:0731-84592656 0731--84592659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