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137号
罪犯许文衡,性别男,195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衡阳市,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2040年9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许文衡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9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9月16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138号
罪犯张国华,性别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1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31年1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国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9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9月17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139号
罪犯吴星火,性别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福建省泉州市,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危险驾驶罪,经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十万五千元,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2026年4月25日止。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吴星火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9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9月18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140号
罪犯张振营,性别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新密市,因犯强奸罪,经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34年11月1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振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9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9月18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141号
罪犯曹和平,性别男,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28年3月22日止。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曹和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9月2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9月20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142号
罪犯刘学武,性别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汨罗市,因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经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6日判处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五十四万元,刑期自2023年3月7日起至2035年9月6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学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9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9月22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143号
罪犯吴成,性别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攸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刑期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2035年8月12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吴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9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