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144号
罪犯曾一凌,性别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新化县,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因病未立即执行。2025年3月27日被收监执行,刑期自2025年3月27日起至2025年10月26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曾一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9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