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162号
罪犯李多莫,性别男,1974年6月8日出生,苗族,居住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退赔15413.02元,刑期自2025年1月20日起至2027年1月19日止。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多莫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1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11月6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163号
罪犯刘杰,性别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区,因犯提供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经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24年8月15日起至2027年7月1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1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11月7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164号
罪犯李平,性别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茶陵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4月14日起至2027年11月13日止。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1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11月8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165号
罪犯黄建华,性别男,196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38年8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黄建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1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11月10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166号
罪犯汤来湘,性别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因犯受贿罪,经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四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二百二十三万元,刑期自2023年12月25日起至2027年12月2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汤来湘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1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11月10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167号
罪犯谌元安,性别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安化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34年5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谌元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1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11月10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168号
罪犯邓学农,性别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华容县,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退赔8172元,刑期自2024年12月22日起至2026年3月21日止。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邓学农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1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11月11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169号
罪犯林顺,性别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泸溪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9月16日起至2044年2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怀化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林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1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11月14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170号
罪犯刘新奇,性别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24年7月9日起至2026年2月13日止。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新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1月1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