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公示书
(2025)第37号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意见》(司发通﹝2023﹞24号)第二十条之规定,现将罪犯冉慧丽等3人拟暂予监外执行案予以公示。
罪犯冉慧丽,女,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因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责令退赔共计二百零七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29年9月16日止。因患严重疾病,经湖南省女子监狱批准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诊断,其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二款,2025年12月16日湖南省女子监狱向我局提请该犯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陈航,男,199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因犯诈骗罪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23年5月31日起至2027年5月30日止。因患严重疾病,经湖南省星城监狱批准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诊断,其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之规定。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二款,2025年12月18日湖南省星城监狱向我局提请该犯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曾昭洪,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因犯诈骗罪经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责令退赔82.55万元,刑期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2029年5月26日止。因患严重疾病,经湖南省娄底监狱批准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诊断,其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之规定。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二款,2025年12月18日湖南省娄底监狱向我局提请该犯暂予监外执行。
公示期:2025年12月19日至2025年12月21日
对上述罪犯拟暂予监外执行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电话或书面方式实名向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提出。
通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60号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
电话:0731-84592656 0731--84592659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