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188号
罪犯吴杰,性别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桃源县,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退赔6200元,刑期自2025年9月22日起至2028年1月2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吴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2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12月16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189号
罪犯冉慧丽,性别女,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耒阳市,因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责令退赔共计二百零七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29年9月16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冉慧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2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12月22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190号
罪犯陈航,性别男,199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益阳市,因犯诈骗罪,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5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23年5月31日起至2027年5月30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航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2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12月22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191号
罪犯曾昭洪,性别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新邵县,因犯诈骗罪,经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责令退赔82.55万元,刑期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2029年5月26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曾昭洪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2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12月22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192号
罪犯李道友,性别男,194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泸溪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24年12月16日起至2049年12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道友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2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12月22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193号
罪犯陈灏,曾用名:陈光明,性别男,1964年5月7日出生,土家族,居住地湖南省张家界市,因犯合同诈骗罪,经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21年10月12日经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前减刑及假释裁定,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四年十一个月,现刑期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2026年9月25日止。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灏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2月2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12月23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194号
罪犯刘开碧,性别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土家族,居住地湖南省永顺县,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2025年7月15日起至2026年3月1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开碧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2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12月24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195号
罪犯曾献文,性别男,194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沅江市,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与原判余刑九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七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二千二百元,刑期自2025年10月28日起至2035年10月26日止。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曾献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2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12月26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196号
罪犯付勇,性别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邵阳市,因犯强奸罪,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合并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3日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25年3月5日起至2031年11月19日止。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付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2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