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湘监管暂决字第1号
罪犯陈广文,性别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浙江省宁波市,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31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千元,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18日起至2028年6月17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广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1月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6年1月5日
(2026)湘监管暂决字第2号
罪犯朱泓学,性别男,200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新邵县,因犯强奸罪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2024年3月15日起至2029年1月1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朱泓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1月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6年1月5日
(2026)湘监管暂决字第3号
罪犯谭琢群,性别男,195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邵阳市,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3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28日起至2028年7月27日止。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谭琢群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1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6年1月7日
(2026)湘监管暂决字第4号
罪犯刘新红,性别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娄底市,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294万元,刑期自2024年3月23日起至2027年5月22日止。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新红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1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