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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监狱管理局狱务公开实施办法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5-06-30 00:06 【字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全省监狱系统狱务公开工作,促进监狱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司法部及省司法厅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狱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切实改进监狱机关工作,不断提高履行职能的透明度和依法管理水平,推进全省监狱科学发展,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狱务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监狱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均应以一定形式向社会或在内部公开。

第四条推进狱务公开,应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注意保密、公平公正、注重实效、及时便民和利于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局成立狱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委许明林任组长,政治部主任马德林,副局长钟艺兵、曹新良,纪委书记刘志习,副局长蹇在德、周雨龙任副组长。狱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狱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狱务公开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狱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法规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全系统的狱务公开工作。

各单位应成立狱务公开工作机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狱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狱务公开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其他领导协助配合。

第二章狱务公开的范围和事项

第六条应予以公开的狱务范围包括向社会公开和在内部公开,凡向社会公开的均应在内部公开。

狱务公开事项包括应当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七条下列事项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监狱的性质、任务和宗旨;

(三)监狱机关内设机构主要职责;

(四)罪犯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五)罪犯收监、释放的规定,以及通信、会见、邮汇的规定;

(六)罪犯考核、分级处遇、行政奖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

(七)罪犯行政处罚以及服刑期间又犯罪处理的规定;

(八)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规定;

(九)罪犯生活卫生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规定;

(十)国家赔偿范围、条件和程序;

(十一)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个案(含三类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十二)罪犯分级处遇、行政奖励、行政处罚、又犯罪处理结果;

(十三)罪犯申诉、检举、控告的处理情况:

(十四)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和纪律;

(十五)监狱人民警察招录职位及条件等,以及重要人事任免决定;

(十六)政府采购以及基本建设项目等国有资源交易有关情况;

(十七)监狱工作发展规划有关情况;

(十八)按上级规定应公开的局机关财务预决算、三公经费、专项资金使用有关信息;

(十九)便民服务有关事项;

(二十)社会监督、投诉举报办法;

(二十一)省局负责狱务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以及省局负责人的电子信箱;

(二十二)其他应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下列事项应主动在内部公开:

(一)罪犯考核奖惩的个案;

(二)罪犯逃跑、狱(所)内又犯罪的处理情况;

(三)罪犯狱(所)内死亡、自伤自残的处理情况;

(四)干部选拔任用的规定和要求,包括拟任职位、任职条件、选拔方式、考察预告、任前公示、任用结果等;

(五)警察职工评先评优的条件及考核奖惩结果;

(六)警衔评授晋升的政策及其办理程序和审批结果;

(七)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结果;

(八)警察职工工资福利、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政策规定和标准;

(九)工会会员权益保护事项,以及按上级规定应公开的工会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十)重大投资项目决策依据、论证情况和处置结果;

(十一)监狱财务预算、决算执行审计情况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十二)监察、信访部门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程序和要求;

(十三)其他应在内部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狱务,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条除应主动公开的狱务外,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依申请获取相关狱务信息。

第十一条属于应主动公开的狱务,其公开义务人是制作或者掌握该信息的部门或单位;属于依申请公开的狱务,其公开义务人是制作或者掌握该信息的部门或单位。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组织申请获取狱务信息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等形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残疾人等可由代理人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具体事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十三条对申请人提出获取狱务信息的申请,应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狱务信息: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得该狱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狱务信息;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公开或该狱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六)申请公开的狱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可公开的部分应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四条对受理的狱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答复。

第三章狱务公开的形式和载体

第十五条根据狱务公开内容选择下列主要公开形式:

(一)向社会公开的主要形式和载体

1、按要求在省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

2、在湖南省监狱管理局网站上发布;

3、通过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等方式发布;

4、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

5、印发公开手册、办事指南,设置狱务公开栏、电子触摸屏查询系统;

6、开展社会公示、听证、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征求、招标、竞标、竞争性谈判,聘请执法监督员;

7、设立监狱开放日、领导接待日,利用会见等服务窗口公开;

8、设置领导信箱、举报电话、投诉信箱;

9、其他公开形式。

(二)内部公开的主要形式和载体

1、在监狱内网上公布;

2、在狱内广播、闭路电视、狱内改造小报上公布:

3、设置狱务公开栏、公共信息橱窗、电子显示屏;

4、召开局(狱、所)务会、局长(监狱长、所长)办公会、监狱工作会议、警察职工大会等会议通报情况;

5、会议纪要、内部行文;

6、其他公开形式。

第四章狱务公开工作分工和责任主体

第十六条在局狱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落实有关狱务公开事项:

(一)法规处牵头负责狱务公开管理,负责狱务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狱务公开制度建设,拟定狱务公开年度计划和总结报告,开展狱务公开监督检查考核,负责依申请公开和相关工作的受理和协调处理,狱务公开涉及法律、法规、政策内容的审查和保密审查,狱务公开规范性文件的汇总汇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信访程序和要求等工作业务范围内的信息公开。

(二)局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狱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上传和更新湖南省监狱管理局网站和省局内网的狱务公开信息,会同财务处负责国有资产交易、车辆购置及运行、公务接待等经费开支情况的信息公开,负责与上级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协调,做好在省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信息发布工作。

(三)监管改造部门负责狱政管理、刑罚执行、教育改造、生活卫生、劳动改造、安全生产等相关狱务公开信息的提供。

(四)纪委监察室负责狱务公开有关举报、投诉的受理程序和要求等工作业务范围内狱务公开信息的提供。

(五)政治部负责局领导及其分工、机构职能、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相关信息,人事任免决定,公务员招录职位及条件,警察的权利、义务和纪律,以及其他组织人事管理等狱务公开信息的提供。

(六)财务处负责按上级规定应公开的局机关财务预决算、三公经费、专项资金使用等有关狱务公开信息的提供。

(七)基建规划处负责监狱工作发展规划有关情况、基本建设项目等狱务公开信息的提供。

(八)信息技术处负责湖南省监狱管理局网站和省局内网的技术维护。

(九)工会负责工会会员权益保护事项,以及按上级规定应公开的工会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等狱务公开信息的提供。

(十)审计处负责内部审计事项等狱务公开信息的提供。

(十一)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未列入上述公开内容的其他狱务公开信息的提供。

第五章狱务公开的制度和保障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刑罚执行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制度,推动监狱机关履行职能全过程动态公开,实现阳光执法,广泛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狱务公开工作领导联系点制度,加强对狱务公开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狱务公开工作举报制度。局机关及各单位设立狱务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箱,设立网上监督信箱。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狱务公开各项制度的督查、评估、考核和奖惩工作机制。

第六章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局狱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狱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对狱务公开项目的公开率、内容的合格率、公开形式的规范性、公开措施的落实和效果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按规定履行狱务信息公开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狱务公开规定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局狱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狱务公开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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