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81号
罪犯李华,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2021年5月16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5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82号
罪犯何江,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2023年8月11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何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5月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83号
罪犯梁自发,男,1954年10月15日出生,因犯诈骗罪经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梁自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5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84号
罪犯王勋飞,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因犯运输毒品罪经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五千元,刑期自2012年6月13日起至2027年6月12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勋飞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5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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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85号
罪犯李建国,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23年3月28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建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5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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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86号
罪犯黄大春,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30年11月2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黄大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6月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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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87号
罪犯陈选民,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卖淫罪经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六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0月25日起至2022年9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选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6月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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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88号
罪犯杨中亮,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1日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0年8月4日起至2019年8月3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杨中亮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6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89号
罪犯张秦玲,女,1943年10月8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27年3月17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秦玲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6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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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90号
罪犯王建明,女,1972年10月16日(农历)出生,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7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建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6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91号
罪犯罗教华,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因犯盗窃、抢劫罪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万一千元,刑期自2009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23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罗教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6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92号
罪犯郭飞龙,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7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止(折抵后)。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郭飞龙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6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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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93号
罪犯李隆朴,男,1951年1月9日出生,因犯强奸罪经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9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隆朴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6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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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94号
罪犯吴新民,男,1953年7月19日出生,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2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20日起至2025年9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吴新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6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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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95号
罪犯刘新田,男,1953年3月4日出生,因犯诈骗罪经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刑期自2010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新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6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96号
罪犯刘建中,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建中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6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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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97号
罪犯张万琦,男,1942年12月28日出生,因犯金融凭证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减刑并刑期顺延后,刑期自2003年4月23日起至2021年12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万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6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98号
罪犯宋应泉,男,1973年5月1日出生,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宋应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6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99号
罪犯谢红珍,女,1970年5月3日出生,因犯诈骗、抢劫罪经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8月15日起至2022年5月14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谢红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6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100号
罪犯叶志友,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5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9月17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叶志友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6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101号
罪犯何花玉,女,1936年7月12日出生,因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经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8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38年8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何花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6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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