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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监狱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8年23-29号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03-12 15:03 【字体: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23号

罪犯王健康,男,195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因犯强奸罪经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21年1月23日止(折抵后)。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健康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2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2月1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24号

罪犯佘复然,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刑期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28年5月1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佘复然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2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2月1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25号

罪犯文国丰,男,195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经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4月26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文国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2月1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2月15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26号

罪犯唐爱军,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因犯抢劫、盗窃罪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6月25日起至2022年10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唐爱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2月2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2月23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27号

罪犯蒋金铁,男,195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34年2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蒋金铁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2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2月2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28号

罪犯周鹏,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一千元,刑期自2015年6月7日起至2018年12月6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周鹏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2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2月2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29号

罪犯廖茂清,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8日起至2027年11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廖茂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3月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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