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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配调遣工作规定(部分)(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9-06-09 17:06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规范罪犯分配、调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犯分配遵循按监管安全评定等级分配罪犯数量原则、集中统一分配原则、分管分押原则、对老弱病残犯搭配分配原则、按戒备等级分配原则、与完成调训任务等情况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  罪犯调动遵循依法规范执法原则、从严控制和定期审批原则、就近改造以利于亲情帮教原则、优化监狱执法环境原则。

 

第二章  罪犯分配

第四条  新犯经过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由省局狱政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分配调遣意见,经分管副局长批准后,交收调中心实施。

第五条  从外省遣送回本省的罪犯一律按新收罪犯对待,由收调中心组织入监教育,期满合格后与新犯一同分配。

第六条  依省局界定的监狱警戒等级,原判死缓、无期徒刑及有期徒刑15年以上(不含15年)的罪犯必须分配至高度戒备等级监狱关押。低度戒备等级监狱原则上不得关押原判有期徒刑5年以上(不含5年)的罪犯。

第七条  根据《湖南省监狱管理局重点罪犯管理规定》的要求,对以下重点罪犯的分配作出明确规定:

1、涉黑、涉恶罪犯异地关押;

2、邪教类、危害国家安全、两乱罪犯分配至指定监狱关押;

3、职务犯(原副处级以上干部、公检法司机关干部)统一集中关押。

第八条  不办理单个罪犯从看守所直接分配至监狱的审批手续,必须按省局收押通知送往指定收押中心两个月后(即罪犯接受两个月的入监教育后)才能办理分配手续。

 

第三章   罪犯调动

第九条  呈报罪犯调动时手续要齐全,监狱狱政科和分管改造工作的领导要严格把关,从严控制。

禁止让罪犯家属和关系人办理调动审批手续。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罪犯,不予办理省内调动:

1、原判死缓、无期徒刑未改判的;

2、属于涉黑、涉恶的;

3、属于邪教类、危害国家安全、两乱范围的;

4、属于团伙犯罪,调入监狱有其同案的;

5、新犯分配至监狱服刑时间不足6个月的;

6、从外省集中调遣至我省监狱服刑时间不足6个月的;

7、调出监狱与调入监狱属同一市()级行政区内的;

8、在本省监狱服刑期内已调换一次监狱的;

9、原判刑期不符合调入监狱关押警戒等级的。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罪犯,不予办理省外调动:

1、原判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以上,以及余刑不足2年的;

2、非本省籍的;

3、属于老弱病残罪犯的。

第十二条  省内监狱成批调动罪犯和危险分子调监由省局视情况决定。

第十三条  禁止未经省局批准的调动,违者除停批当年罪犯调动外,对当事人按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处理。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配调遣工作规定(部分)(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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