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无障碍浏览|

罪犯教育改造的规定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0-08-28 00:08 【字体:

【《监狱法》】 

第六十一条 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第六十二条 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 

第六十三条 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罪犯教育改造的规定

70924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