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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监狱系统服刑人员心理矫治工作暂行规定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5-06-30 00:06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服刑人员心理矫治工作,根据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加强监狱心理矫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服刑人员心理矫治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心理预测、危机干预和心理矫治效果评估等。

第三条  服刑人员心理矫治工作的目标包括:帮助服刑人员适应监狱环境,改变服刑人员的不合理认知,疏导不良情绪,矫正不良行为,改善人际关系,塑造健全人格等。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省局成立全省服刑人员心理健康指导中心,隶属于教育改造处。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全省监狱系统服刑人员心理矫治工作规划;(二)负责对全省服刑人员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和考核;(三)组织开展服刑人员心理矫治专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四)组织协调系统内外专家参与疑难、特殊心理问题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治工作;(五)组织开展服刑人员心理矫治工作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全省服刑人员心理矫治工作经验。

第五条  监狱成立服刑人员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其工作职责是:(一)制定服刑人员心理矫治工作计划;(二)在服刑人员中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危机干预等工作;(三)建立和完善重点服刑人员心理档案,指导监区建立和完善一般服刑人员心理档案;(四)对监区服刑人员心理健康辅导站工作进行指导,对心理辅导员、心理互助员进行业务培训;(五)指导监区进行入监测评与出监评估工作;(六)定期组织服刑人员心理矫治工作理论研讨;(七)对疑难个案进行集体会诊,研究矫治措施。

第六条  各监区设立服刑人员心理健康辅导站,站长由分管改造工作的监区领导担任,配备12名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心理辅导员,在监狱服刑人员心理健康指导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是:(一)协助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鼓励服刑人员主动寻求心理帮助;(二)协助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开展心理评估工作,提出对服刑人员心理档案的修改和补充意见;(三)推荐服刑人员心理互助员,指导服刑人员心理互助组开展活动;(四)深入服刑人员群体之中,及时发现心理异常者,并及时与心理健康指导中心沟通联系;(五)为服刑人员心理健康指导中心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

第七条  各监区应当根据押犯实际情况成立若干服刑人员心理健康互助组。各互助组的组长由服刑人员心理互助员担任。其主要任务是:(一)在监区心理辅导员的指导下利用业余时间组织服刑人员学习心理学知识;(二)收集服刑人员对心理矫治活动的体会、意见和要求;(三)发现服刑人员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及时向监区心理健康指导站报告;(四)对重点矫治对象进行照顾和帮助。

第三章   心理健康教育

第八条  监狱应当有计划地对全体服刑人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主要内容包括:心理健康基本知识教育;认知常识教育;积极情感教育;人格健全教育;自我意识教育;人际关系教育;心理测量、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基础知识教育等。

第九条  服刑人员心理健康教育应当纳入服刑人员课堂化教育的总体规划,与日常的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同步进行,服刑人员每年接受心理健康教育的时间不少于40课时。

服刑人员心理健康教育的普及率,应达到应参加人数的100%,服刑人员心理健康教育合格率应达到90%以上。

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主要由监狱心理健康指导中心的专职人员、监区心理辅导员担任,也可以聘请社会上的专家或者志愿者担任。

第四章   心理评估和心理档案

第十条  监狱应当在服刑人员入监阶段、改造中期以及出监阶段对服刑人员进行心理评估。

第十一条  心理评估应当由心理健康指导中心专业人员指导,心理辅导站人员实施。

第十二条  心理评估的方法包括:心理测验法、会谈评估法、行为评估法、生活史调查法、犯罪事实判断法等,并注意多种方法的综合运用,确保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服刑人员心理测试工作的重点是新收押犯、顽危犯、涉黑涉邪犯、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服刑人员等。新收押服刑人员在入监教育期间完成初次心理测试,分配到矫治监狱后由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进行再次心理测试。除因文化程度低、有聋哑、智力障碍或者其它疾病不能测试的服刑人员外,其余服刑人员的心理测试应当全面实行。新入监服刑人员心理测试率要达到应参加人数的100%

第十四条  对心理测试的结果,应当结合服刑人员的犯罪性质、恶习程度、现实表现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科学分析,综合评估。

服刑人员心理评估报告应包括一般信息、实施测验及对其结果的解释、行为观察等内容,尤其要写明服刑人员危险性程度,提出管理和矫治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押犯所在的监区。

第十五条  监狱应当建立服刑人员心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服刑人员基本情况、心理测试记录、心理健康状况评估(含通过心理评估方法积累起来的有关罪犯的心理特点、人格状况、行为习惯、心理障碍与疾病等内容的记载)、心理危机干预情况、针对服刑人员心理问题制定的矫治方案和矫治效果的记载及能够反映服刑人员心理发展轨迹的文字、图表、音像等资料。

第五章   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

第十六条  监狱心理矫治人员应当为服刑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心理咨询的形式应该根据服刑人员群体或者个体的实际情况选择,主要有:门诊咨询、团体咨询、电话咨询、可视网络咨询、书信咨询等。

第十七条  对服刑人员进行心理咨询应当以服刑人员自愿申请为主,但是对有心理问题的服刑人员应当主动介入,引导其主动咨询。对服刑人员申请心理咨询的请求,监狱一般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安排咨询活动。对发生严重心理问题的服刑人员,应当及时给予心理救助。

第十八条 监狱可与社会专业机构合作,邀请专业人员对患有心理疾病的服刑人员进行心理治疗。

第十九条 心理治疗主要针对服刑人员的下列症状:神经症(如恐惧症、焦虑症、强迫症、神经衰弱等)、人格障碍、性心理障碍、拘禁性心理障碍、监狱适应障碍等。

第六章   心理预测和危机干预

第二十条  监狱应当做好服刑人员个体和群体的心理预测工作。主要包括:心理发展预测;自杀、脱逃、暴力等危险性预测;重新犯罪预测等。对预测结果应当进行解释和说明,撰写预测分析报告,提出具体建议。

第二十一条  监狱应当对下列服刑人员及时进行心理危机干预措施:(一)遇到亲人死亡、配偶提出离婚、改造中受到惩处等重大事件后心理失衡的;(二)人格缺陷严重,经常处于紧张、焦虑、抑郁状态的;(三)产生严重拘禁反应,人际关系紧张的;(四)有自杀、自伤、脱逃、行凶报复倾向或者危险的;(五)不能正常劳动、学习和生活的(患身体疾病者除外);(六)有某些怪异行为且不能自制的;(七)其他心理问题困扰需要紧急救助的。

第二十二条  对服刑人员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应当由心理健康指导中心专业人员实施,心理辅导员协助。采取面对面干预、电话干预、信函干预、家庭和社会干预等方法进行心理引导和危机调停。

第七章   心理矫治效果评估

第二十三条  监狱应当对经过一定矫治阶段特别是即将出狱的服刑人员个体或者群体的矫治效果进行评估。主要是评估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结构是否实现了良性转化,心理问题、心理疾病是否得到了解决和治疗,是否具备适应社会的心理素质等。

第二十四条  心理矫治效果评估的方法主要有:量表评定法、考核评定法、情景试验法、追踪调查法等。在具体评估实践中,要通过各种途径收集资料,综合运用多种方法进行评估,以得出客观准确的结论。

第八章   制度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建立服刑人员心理矫治情况汇报通报制度。服刑人员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应当定期向监狱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汇报工作,向有关单位通报服刑人员心理动态。对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可能发生现实危险的服刑人员,及时提出管教建议。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专职心理矫治人员业务培训和督导制度。专业心理矫治人员每两年至少接受一次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  建立心理矫治工作专家会诊制度。省局成立心理矫治工作专家组,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全系统服刑人员心理矫治的疑难个案进行集体会诊。

第二十八条  建立心理矫治工作社会协作制度。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心理咨询师协助做好罪犯心理矫治工作。

第二十九条  建立心理矫治工作理论研究制度。省局牵头组织开展罪犯心理矫治的理论研究,一至两年举办一次服刑人员心理矫治工作论坛,交流理论研究成果。每年进行一次优秀个案评比。

第三十条  监狱应当通过组织监狱人民警察参加心理咨询师资格考试和引进心理学专业人才,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心理矫治工作队伍,每个监狱具备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的警察人数要达到押犯人数的3%以上,每个监狱领导班子中至少有两名以上成员具备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

专职心理矫治人员必须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和心理咨询师上岗证书。

第三十一条  监狱应当设置预约等候室、心理测评与档案室、个体心理咨询室、团体心理咨询室、心理治疗室、心理宣泄室等,配备电脑、打印机、数字录音笔和统一的测试软件系统。心理咨询室的设置应当符合心理咨询工作环境布置的要求,突出安全防范功能,有条件的应当安装隐蔽的监控设备。

第三十二条  监狱应当保障服刑人员心理矫治工作所需经费。日常心理矫治工作的经费纳入年度财务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章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监狱管理局教育改造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监狱系统服刑人员心理矫治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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