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73号
罪犯张忠,性别男,195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岳阳县,因犯以妨碍汽车司机驾驶的危险方法,致人伤害、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罪经岳阳县人民法院于1994年7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1998年7月3日保外就医后逾期未归,2022年6月22日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顺延刑期,现刑期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2025年6月23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忠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5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5月1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74号
罪犯周建明,性别男,195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因犯猥亵儿童罪经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8月2日起至2025年10月23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周建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5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5月1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75号
罪犯周庆国,性别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侗族,居住地湖南省会同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2028年3月20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周庆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5月2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5月20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76号
罪犯邓必亮,性别男,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因犯强奸罪经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2029年6月17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邓必亮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5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5月2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77号
罪犯刘盛武,性别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苗族,居住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8日判处无期徒刑,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30日起至2026年6月29日止,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盛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5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5月22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78号
罪犯刘媛,性别女,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北京市丰台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三百元,刑期自2023年9月14日起至2024年10月27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5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5月25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79号
罪犯刘唐迪,性别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安化县,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2026年11月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唐迪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5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5月25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80号
罪犯梁小平,性别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2日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6月6日起至2028年5月5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梁小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5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