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03号
罪犯熊贵友,性别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2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8日起至2026年8月7日止,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熊贵友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6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6月1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04号
罪犯陈启红,性别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邵阳县,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湖南省常德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20年9月8日起至2030年9月7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启红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6月2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6月20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05号
罪犯廖建新,性别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常宁市,因犯非法行医罪经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附带个人民事赔偿八万二千元,刑期自2020年8月3日起至2030年8月2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廖建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6月2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6月20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06号
罪犯吴宏庆,性别男,196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9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31年4月29日止,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吴宏庆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6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6月22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07号
罪犯马爱花,性别女,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永兴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42年6月24日止,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马爱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6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