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33号
罪犯易高明,性别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8日起至2028年4月7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易高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2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2月27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34号
罪犯王楚祥,性别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因犯猥亵儿童罪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8月25日起至2026年2月2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楚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2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2月28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35号
罪犯肖自伟,性别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2035年7月27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肖自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3月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3月1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36号
罪犯周雪中,性别男,194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湘乡市,因犯交通肇事罪经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24年7月12日起至2025年7月9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周雪中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3月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