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56号
罪犯谢献中,性别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邵东市,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贩卖、运输毒品罪,数罪并罚,经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1800元,刑期自2024年7月25日起至2026年11月2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谢献中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4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4月8日
罪犯何国平,性别男,195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汨罗市,因犯猥亵儿童罪,经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10月9日起至2031年4月8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何国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4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4月8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58号
罪犯宋玉明,性别男,195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江西省上栗县,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23年10月24日起至2025年10月23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宋玉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4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4月11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59号
罪犯刘坚,性别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新邵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合并前罪贩卖毒品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22年10月20日起至2035年8月19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4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4月11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60号
罪犯张连芝,性别女,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津市市,因犯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经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退赔经济损失共1273310元。刑期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2032年8月11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连芝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4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4月11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61号
罪犯陈巧儿,性别女,193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辰溪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经济损失125791.71元。减刑后刑期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2031年3月29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巧儿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4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4月14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62号
罪犯陈东征,性别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祁东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1月19日起至2031年6月18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东征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4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4月14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63号
罪犯肖永求,性别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新化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2930元,刑期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2029年5月12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肖永求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4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4月14日
(2025)湘监管暂决字第64号
罪犯陈凯文,性别男,199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隆回县,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5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840元,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8年2月8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凯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4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