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监狱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5年133号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5-08-05 10:08 【字体:大 中 小】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133号
罪犯杨祥勇,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因犯抢劫、盗窃罪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3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0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杨祥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7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