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03号
罪犯余建光,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因犯盗窃罪经望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余建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9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9月8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04号
罪犯王峰,男,1967年8月5日出生,因犯盗窃罪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符合王峰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9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9月10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05号
罪犯彭理红,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因抢劫罪经汉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彭理红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9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9月10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06号
罪犯秦满堂,男,1971年9月9日出生,因犯盗窃罪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秦满堂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9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9月10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07号
罪犯唐跃良,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因犯盗窃罪经新宁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0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10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符合暂唐跃良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9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9月10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08号
罪犯李忠平,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因犯诈骗罪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6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忠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9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9月10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09号
罪犯王祚志,男,1957年6月24日出生,因犯盗窃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1月5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祚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8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9月10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10号
罪犯官建丽,女,1963年2月28日出生,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刑期自2005年10月12日起至2020年10月11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官建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6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9月10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11号
罪犯蔡远征,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因犯故意杀人、聚众斗殴罪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8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26日起至2023年6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蔡远征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9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9月10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12号
罪犯张保红,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28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2月13日起至2018年11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保红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9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9月10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13号
罪犯刘书元,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因犯盗窃罪经茶陵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7月14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书元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9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9月10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14号
罪犯周玉,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因犯抢劫罪经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5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4月10日起至2022年6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周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9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9月10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15号
罪犯谢泗柏,男,1932年6月6日出生,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9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8月16日起至2025年1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谢泗柏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9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9月10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16号
罪犯邹大华,男,1950年2月16日出生,因犯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刑期自1999年4月8日起至2019年4月7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邹大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9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9月14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17号
罪犯王金贤,男,1946年5月3日出生,因犯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八十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金贤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9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9月14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18号
罪犯赵更效,男,1952年12月22日出生,因犯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4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6月28日起至2023年11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赵更效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5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9月14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19号
罪犯陈祖吉,男,1954年5月1日出生,因犯受贿、徇私枉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1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3月27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祖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8月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9月14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20号
罪犯陈新年,男,1943年12月6日出生,因犯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经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5月17日起至2021年5月16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新年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9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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