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66号
罪犯洪启国,男,1953年6月6日出生,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9月1日经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24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洪启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0月1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0月19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67号
罪犯鹿守泽,男,1947年5月18日出生,因犯贪污、受贿罪于2012年6月16日经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已缴纳二千元)。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8月28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鹿守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0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0月22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68号
罪犯陈灿,男,1992年2月21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7日经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四千元,刑期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20年9月8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灿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0月2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0月23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69号
罪犯谭毓鹤,男,1956年1月17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10月19日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5月6日起至2030年5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谭毓鹤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0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0月26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70号
罪犯郑庆关,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因犯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16日经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郑庆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0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0月26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71号
罪犯熊锡光,男,1937年8月24日出生,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12月20日经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35年7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熊锡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0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0月27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72号
罪犯胡云青,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7月16日经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20日起至2026年8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胡云青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0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0月30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73号
罪犯尹贤松,男,1954年3月10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1月17日经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30日起至2029年10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尹贤松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0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0月30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74号
罪犯成建明,男,1950年6月8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3日经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成建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0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0月30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75号
罪犯陈玉山,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18日经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1月6日起至2021年11月5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玉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0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0月30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76号
罪犯王井喜,男,1966年5月3日出生,因犯绑架罪于2008年4月7日经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2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井喜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0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0月30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77号
罪犯严健,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09年4月17日经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27日起至2021年10月28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严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0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0月30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78号
罪犯邹汉清,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11月23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31日起至2028年2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邹汉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0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0月30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79号
罪犯易明金,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9月16日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08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11月18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易明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0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0月30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80号
罪犯李才,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19日经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06年4月7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0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0月30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81号
罪犯袁信伟,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10月27日经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5月5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袁信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0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0月30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82号
罪犯曾纪灯,男,1942年2月2日出生,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4月7日经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26日起至2026年9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曾纪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0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0月30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83号
罪犯彭金武,男,1965年4月7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7日经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刑期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29年7月30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彭金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1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1月4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84号
罪犯李吉年,男,1956年1月22日出生,因犯失火罪于2014年7月12日经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2月2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吉年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1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1月4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85号
罪犯阳正康,男,1951年1月16日出生,因犯强奸罪于2013年4月26日经绥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1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阳正康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1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1月4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86号
罪犯卢先富,男,1967年9月2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8日经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卢先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1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1月6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87号
罪犯王少平,男,1955年2月21日出生,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0月9日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14年1月3日起至2019年7月2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少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1月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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