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316号
罪犯张仁海,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因犯抢劫、寻衅滋事、盗窃罪于2015年8月14日经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仁海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2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2月10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317号
罪犯周兰兰,女,1965年6月26日出生,因犯盗窃、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26日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刑期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23年4月18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周兰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2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2月10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318号
罪犯廖永亮,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8月11日经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廖永亮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2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2月17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319号
罪犯李先才,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5月12日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34年8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先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2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2月18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320号
罪犯连庆伦,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2月2日经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刑期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连庆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2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2月22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321号
罪犯裴建平,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因犯抢劫、盗窃罪于2009年8月10日经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裴建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2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2月22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322号
罪犯谢春来,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30日经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刑期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21年2月9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谢春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2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2月22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323号
罪犯刘志明,男,1968年3月3日出生,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2月13日经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0月11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志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2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2月22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324号
罪犯彭建立,男,1950年11月7日出生,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3年9月19日经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9月6日起至2021年12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彭建立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2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2月25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325号
罪犯熊桂元,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因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8月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熊桂元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2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