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监狱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5年326-328号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6-02-19 08:02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326号
罪犯邓祖江,男,1939年1月18日出生,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11月27日经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30日起至2030年8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邓祖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2月3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2月31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327号
罪犯曾祥正,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因犯强奸、强迫卖淫罪于2009年6月12日经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0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曾祥正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2月3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2月31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328号
罪犯蒋运祥,男,1936年3月25日出生,因犯贪污罪于1998年1月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2年4月9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蒋运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2月3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