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号
罪犯王进芝 ,男,1937年5月6日出生,因犯故意杀人罪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进芝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1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1月8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2号
罪犯鄢付阶,男,1951年7月27日出生,因犯强奸、猥亵儿童罪经桃源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7日起至2022年7月6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鄢付阶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1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1月8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3号
罪犯陈辉明,男,1946年9月22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经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3年3月9日起至2020年3月8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辉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1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1月8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4号
罪犯李志念,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因犯盗窃罪经桃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3月9日起至2017年3月8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志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1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1月11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5号
罪犯欧阳范青,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8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30日起至2026年10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欧阳范青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1月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1月12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6号
罪犯李化民,男,1951年6月5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化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1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1月14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7号
罪犯谭盛生,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8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20日起至2026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谭盛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1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1月21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8号
罪犯邵运庭,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因犯贪污、职务侵占、挪用公款罪经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14日起至2016年3月13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邵运庭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1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1月22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9号
罪犯蒋明方,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7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蒋明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1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1月25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0号
罪犯鲁跃军,男,1959年11月30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月3日起至2021年7月2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鲁跃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1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1月26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1号
罪犯刘欧亚,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八千元(已缴纳)。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欧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1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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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6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2号
罪犯沈祖华,男,1958年7月20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组织卖淫罪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5日起至2029年1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沈祖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1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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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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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3号
罪犯宋江辉,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宋江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1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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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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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4号
罪犯谢长发,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因犯敲诈勒索、毁坏财物罪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3月12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谢长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1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1月26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5号
罪犯罗满良,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罗满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1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1月26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6号
罪犯贺国生,男,1953年3月29日出生,因犯强奸罪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贺国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1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1月26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7号
罪犯赖西平,男,1952年9月3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0月7日起至2017年4月6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赖西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1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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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6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8号
罪犯李开虎,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开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1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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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6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9号
罪犯张建华,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建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1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1月26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20号
罪犯曾小妹,女,1959年3月25日出生,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0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2029年4月28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曾小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1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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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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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21号
罪犯尹国平,男,1964年2月7日出生,因犯抢劫、变造金融票证罪经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0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六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7月11日起至2018年7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尹国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1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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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7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22号
罪犯熊晓彪,男,1975年5月22日出生,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6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熊晓彪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1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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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7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23号
罪犯方国雄,男,1957年12月23日出生,因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罪经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方国雄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1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1月28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24号
罪犯周永亮,男,1950年5月21日出生,因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经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百六十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周永亮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1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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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9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25号
罪犯易江河,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因犯受贿罪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12日起至2019年2月11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易江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1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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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9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26号
罪犯肖志勇,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因犯诈骗、合同诈骗、挪用公款罪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15日起至2028年7月15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肖志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1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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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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