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37号
罪犯肖清明,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2月10日起至2018年7月9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肖清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3月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3月3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38号
罪犯李中华,男,1963年3月7日出生,因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刑期自2013年9月15日起至2025年9月14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中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3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3月10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39号
罪犯卿曾新,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因犯挪用公款罪经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卿曾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3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3月1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40号
罪犯刘光泉,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因犯盗窃、抢劫罪经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15日起至2023年12月14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光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3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3月2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41号
罪犯张永祥,男,1962年3月27日出生,因犯运输毒品罪经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永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3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3月2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42号
罪犯李进雄,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因犯诈骗、合同诈骗罪经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刑期自2014年4月19日起至2024年4月18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进雄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3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3月2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43号
罪犯周碧华,男,1947年6月25日出生,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2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27年11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周碧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3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