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44号
罪犯李立锋,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12月29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立锋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3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3月25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45号
罪犯李斗庆,男,1977年9月9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斗庆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4月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4月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46号
罪犯彭军林,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因犯非法持有毒品、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万二千元,刑期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2025年11月29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彭军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4月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4月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47号
罪犯席盛飞,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6年10月7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席盛飞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4月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4月5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48号
罪犯唐沛林,男,1952年12月13日出生,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21年7月15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唐沛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4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4月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49号
罪犯陈爱军,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爱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4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4月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50号
罪犯贺小军,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贺小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4月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4月12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51号
罪犯何树生,男,1967年9月8日出生,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何树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4月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4月12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52号
罪犯谢新平,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10月17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谢新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4月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4月12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53号
罪犯李万柏,男,1943年9月25日出生,因犯强奸罪经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6日起至2018年4月5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万柏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4月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4月12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54号
罪犯谢小芽,男,1960年1月7日出生,因犯失火罪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8年6月24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谢小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4月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4月12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55号
罪犯谢姣龙,男,1979年7月3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经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谢姣龙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4月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4月12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56号
罪犯吴秀琼,女,1976年3月23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刑期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2028年4月11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吴秀琼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4月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4月12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57号
罪犯杨仁树,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因犯盗窃爆炸物、盗窃罪经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3月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杨仁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4月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4月12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58号
罪犯龚凯飞,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9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16日起至2026年10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龚凯飞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4月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4月12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59号
罪犯陈爱国,男,1983年6月5日出生,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爱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4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4月1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60号
罪犯唐树德,男,1935年12月8日出生,因犯贪污罪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11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4月12日起至2024年4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唐树德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1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4月15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61号
罪犯黄连平,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因犯贪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11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黄连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4月1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4月15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62号
罪犯张秀发,男,1940年9月2日出生,因犯受贿罪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7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26日起至2026年8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秀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1月29 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