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63号
罪犯翁春华,男,1958年3月26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21年1月11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翁春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4月20 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4月20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64号
罪犯李柱民,男,1970年4月3日出生,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已缴),刑期自2014年1月3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柱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4月23 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4月23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65号
罪犯彭国民,男,1941年4月16日出生,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1日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2月10日起至2027年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彭国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4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4月2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66号
罪犯李同辉,男,1968年3月8日出生,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五千元)。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5日起至2025年12月4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同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5月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5月2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67号
罪犯石远清,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1年7月19日起至2022年7月18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石远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5月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5月3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68号
罪犯刘延宏,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31日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四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6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延宏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5月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5月3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69号
罪犯邓和喜,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因犯绑架罪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邓和喜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5月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