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78号
罪犯傅伟,女,1973年5月4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9日起至2021年1月8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傅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6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6月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79号
罪犯易劲松,男,1983年7月8日出生,因犯非法持有枪支、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罪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易劲松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6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6月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80号
罪犯陈华庭,男,1971年7月9日出生,因犯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经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21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华庭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6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6月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81号
罪犯付军,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付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6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6月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82号
罪犯罪犯魏连生,男,1955年8月10日出生,因犯强奸罪经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24年11月2日止(已折抵)。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魏连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6月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6月12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83号
罪犯李小虹,女,1970年8月8日出生,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刑期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26年4月3日止(已折抵)。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小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6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6月1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84号
罪犯李华圣,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13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8月3日起至2029年2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华圣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6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6月1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85号
罪犯谭美娇,女,1962年4月21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已缴纳三万三千元),刑期自2009年12月16日起至2022年12月15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谭美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6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6月1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86号
罪犯周军,男,1977年5月4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抢劫罪经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1日止(已折抵)。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周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6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6月1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87号
罪犯易方清,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2022年12月27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易方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6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6月1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88号
罪犯吴九成,男,1974年9月9日出生,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7日起至2020年10月6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吴九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6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6月1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89号
罪犯梁桂生,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因犯敲诈勒索罪经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梁桂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6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6月1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90号
罪犯刘志强,男,1962年3月23日出生,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0月6日起至2020年7月5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志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6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6月1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91号
罪犯舒方贤,男,1974年9月6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25年6月1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舒方贤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6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