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92号
罪犯张小平,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27年2月9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小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6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6月2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93号
罪犯刘斌,男,1969年8月7日出生,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3月5日止(已折抵)。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6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6月29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94号
罪犯杨正良,男,1972年3月4日出生,因犯诈骗罪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杨正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6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6月30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95号
罪犯赵修忠,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四千元,刑期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22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赵修忠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7月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7月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96号
罪犯王桂林,男,1951年9月6日出生,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桂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7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7月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97号
罪犯罗锡忠,男,1940年9月18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6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9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罗锡忠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7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7月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98号
罪犯谢海林,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止(已折抵)。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谢海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7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7月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99号
罪犯李晔,女,1973年9月11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3日止(已折抵)。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晔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7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7月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00号
罪犯雷强,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罪经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29日起至2024年3月28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雷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7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7月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01号
罪犯徐刚亮,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3年11月11日起至2020年11月10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徐刚亮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7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7月1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02号
罪犯罗明晖,男,1959年12月22日出生,因犯诈骗罪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8日起至2019年5月7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罗明晖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7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7月1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03号
罪犯张支月,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支月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7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7月1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04号
罪犯鲁云,女,1964年12月28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13年11月10日起至2028年11月9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鲁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7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7月1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05号
罪犯刘满玉,女,1975年3月17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12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5月24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满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7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7月1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06号
罪犯曾小军,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曾小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7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7月1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07号
罪犯杜再明,男,1942年1月10日出生,因犯强奸罪经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26年3月18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杜再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7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7月1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08号
罪犯周炯光,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因犯挪用公款、贪污罪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刑期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周炯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7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7月1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09号
罪犯龙勇,男,1968年5月6日出生,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6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6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9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龙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7月1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7月19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10号
罪犯付黑皮,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已折抵)。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付黑皮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7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7月25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11号
罪犯杜福松,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6月29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杜福松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7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7月2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12号
罪犯李光定,男,1976年1月7日出生,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21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光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7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