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13号
罪犯卢先富,男,1967年9月2日出生,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合并2015年3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卢先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8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8月1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14号
罪犯梁时科,男,1959年3月20日出生,因犯盗窃、诈骗罪经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刑期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梁时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8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8月1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15号
罪犯曾红庚,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因犯故意杀人、破坏监管秩序罪经湖南省衡阳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7日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7月13日起至2021年2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曾红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8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8月1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16号
罪犯谭尖兵,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11月11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谭尖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8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8月1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17号
罪犯罗巩,男,1991年11月16日出生,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4年8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罗巩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8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8月1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18号
罪犯唐有君,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3年8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唐有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8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8月1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19号
罪犯林国悌,男,1942年9月3日出生,因犯受贿罪经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4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一百零五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林国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8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8月1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20号
罪犯周洪,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因犯运输毒品罪经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29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周洪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8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8月22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21号
罪犯姜柏妹,女,1970年6月14日出生,因犯抢劫罪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7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姜柏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8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8月30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22号
罪犯唐开生,男,1969年3月31日出生,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1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刑期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唐开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9月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9月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23号
罪犯王志发,男,1956年10月27日出生,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34年11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志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9月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9月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24号
罪犯李顺勇,户籍名李训勇,男,1952年6月23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0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2月16日起至2024年3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顺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9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9月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25号
罪犯谢跃兰,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谢跃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9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9月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26号
罪犯李佳驿,女,1975年4月1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11日起至2023年7月10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佳驿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9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9月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27号
罪犯潘秀英,女,1975年9月20日出生,因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17日止(已折抵)。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潘秀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9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9月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28号
罪犯莫代甫,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经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2024年4月27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莫代甫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9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9月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29号
罪犯李拥政,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4年4月13日起至2021年4月12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拥政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9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9月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30号
罪犯谢朝良,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2018年8月12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谢朝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9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9月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31号
罪犯杨孚标,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7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已缴纳)。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杨孚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9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9月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32号
罪犯夏冬初,男,1954年12月10日出生,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5月14日起至2019年3月13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夏冬初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9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9月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33号
罪犯李凤周,女,1967年6月12日出生,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凤周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9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