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34号
罪犯吴泰锋,男,1978年5月7日出生,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4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千元。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吴泰锋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9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9月13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35号
罪犯蒋力量,男,1974年3月7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19年12月3日止(已折抵)。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蒋力量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9月1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9月19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36号
罪犯罗成立,男,1958年9月5日出生,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1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28日起至2031年2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罗成立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9月2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9月20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37号
罪犯刘朝霞,女,1972年12月10日出生,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3月21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朝霞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9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9月2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38号
罪犯王建辉,户籍名王健辉,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28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7月15日起至2022年7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罗成立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9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9月29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39号
罪犯李述彬,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2月9日起至2020年11月8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述彬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9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9月29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40号
罪犯周世良,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因犯金融凭证诈骗、盗窃罪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罚金六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2年8月4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周世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9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