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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管住”到“管好” 新《监狱法》如何保障罪犯合法权益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8-28 17:23 【字体:

2026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现行监狱法施行30多年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标志着我国监狱工作全面迈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新阶段,为新时代监狱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今天,我们聚焦“权益保障”这一关键词,读懂新《监狱法》如何实现从“管住”到“管好”的理念之变、制度之变。

一、增设“监狱服刑罪犯的权利和义务”一节。明确监狱应当保障罪犯在服刑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受侵犯的总要求,规定罪犯的人格尊严、生命健康、人身安全、申诉控告等权利不受侵犯,明确监狱收监罪犯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和罪犯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对罪犯权利保障作出总括性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监狱应当保障罪犯在服刑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七条规定,监狱依法保障罪犯的生命健康,发现罪犯患病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治疗。

第二十八条规定,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应当参加劳动。

第二十九条规定,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三十条规定,罪犯依法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监狱应当按照规定将申请及时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二、完善申诉、控告和检举规定。畅通权利救济渠道,细化有关机关收到申诉材料后的处理程序和期限。明确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将罪犯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作为认定罪犯不服从管教、没有悔改表现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规定,罪犯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监狱和罪犯。

第四十条规定,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由监狱处理的,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处理完毕;转送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处理的,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收到监狱转递的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监狱。

罪犯实名控告、检举的,处理机关还应当按照规定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罪犯。

第四十一条规定,监狱收到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后,需要转送其他机关处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转递,不得扣压。

监狱转递申诉、控告、检举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告知罪犯。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时间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四十二条规定,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认为判决、裁定决定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案情复杂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三条规定,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将罪犯依法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作为认定其不服从管教、没有悔改表现的依据。

三、优化通信、会见制度。完善保障和规范罪犯通信的规定。扩大会见主体,打破传统会见范围限制,规定经监狱批准,有利于罪犯改造的其他人员也可与罪犯通话、会见;明确罪犯与其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其他案件的律师需要调查取证的也可以会见;丰富会见形式,增加视频会见,监狱根据改造需要、处遇分级等合理安排会见次数与时间。

第六十八条规定,监狱应当依法保障罪犯通信权利。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依法经过安全检查。发现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犯罪活动的信件,应当扣留并依法作出处理。

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监察、司法等国家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六十九条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与亲属、监护人通话、会见;与其他人员通话、会见有利于罪犯改造的,经监狱批准也可以通话、会见。

监狱应当根据罪犯的改造需要、处遇分级等合理安排罪犯通话、会见的次数与时间。监狱还可以按照规定增加安排罪犯进行视频会见。

第七十条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与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会见。罪犯与其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其他案件的律师需要向罪犯调查取证的,可以会见罪犯。

四、增设社会保险接续规定。本次修法对罪犯入狱前、刑满释放后的社会保险接续作出了规定,明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监狱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制定。该规定直接回应罪犯社保中断、年限清零等实践问题,有利于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安心接受教育改造以及刑满释放后顺利回归社会,避免出现生活无着甚至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的问题。

第七十九条规定,国家保障罪犯基本医疗。罪犯基本医疗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监狱疾病预防控制和罪犯医疗卫生工作列入监狱所在地区规划。

第八十条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有关其入狱前、刑满释放后参加社会保险的接续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监狱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制定。

五、健全离监探亲、特许离监制度。从多年实践看,全国各地探索依法开展罪犯离监探亲活动对提高改造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离监探亲制度,规定监狱应当将离监探亲情况及时通知探亲地公安机关,罪犯也应及时向探亲地公安机关报到;增加特许离监情形,对配偶、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病危、死亡的,或者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确需本人离监处理的,监狱可以根据申请视情特许罪犯离监探望或者处理。

第八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有期徒刑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经本人书面承诺和亲属担保,监狱可以准其离监探亲。

监狱应当根据情况合理设定罪犯离监探亲的次数和时间。监狱准许罪犯离监探亲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探亲地公安机关,罪犯应当及时向探亲地公安机关报到,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监督。

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其配偶、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病危、死亡的,或者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确需本人离监处理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监狱可以根据情况特许其离监探望或者处理,由监狱人民警察押解。

“管住”是安全底线,“管好”是核心目标。从“管住”到“管好”,一字之变,见证了新时代监狱工作理念的迭代升级。未来,监狱工作将持续坚守法治底线,以规范公正执法筑牢平安根基,以精准权益保障赋能教育改造,助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

(局法规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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