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74号
罪犯王勇强,性别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6月5日起至2026年11月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勇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9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请岳阳监狱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加强联系,加强对其日常监管,发现符合收监条件时及时收监。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9月29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75号
罪犯赵海涛,性别男,193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衡山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23年11月12日起至2037年11月11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赵海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9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请湘南监狱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加强联系,加强对其日常监管,发现符合收监条件时及时收监。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9月29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76号
罪犯刘杰,性别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桃源县,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经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七万元,罚金四万元,刑期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25年7月18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10月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该犯系从严审批对象,请雁北监狱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加强联系,加强对其日常监管,发现符合收监条件时及时收监。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10月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77号
罪犯何顺宁,性别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2028年12月5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何顺宁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10月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请永州监狱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加强联系,加强对其日常监管,发现符合收监条件时及时收监。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10月2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78号
罪犯刘易龙,性别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30年12月25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易龙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10月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请网岭监狱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加强联系,加强对其日常监管,发现符合收监条件时及时收监。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