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81号
罪犯姚传湘,性别男,194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2026年1月10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姚传湘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10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请岳阳监狱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加强联系,加强对其日常监管,发现符合收监条件时及时收监。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82号
罪犯谭先理,性别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26年7月2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谭先理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10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请郴州监狱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加强联系,加强对其日常监管,发现符合收监条件时及时收监。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