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湘监管暂决字第93号
罪犯谭春生,性别男,195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长沙市,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经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23年5月17日起至2036年5月16日止。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谭春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6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6年6月29日
(2026)湘监管暂决字第94号
罪犯易自成,性别男,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长沙市,因犯交通肇事罪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5年3月25日起至2028年3月2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易自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6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6年6月29日
(2026)湘监管暂决字第95号
罪犯杨科泽,性别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娄底市,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7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减刑后刑期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2027年8月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杨科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6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6年6月30日
(2026)湘监管暂决字第96号
罪犯杨科,性别男,195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长沙市,因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刑期自2025年3月22日起至2037年3月21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杨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7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6年7月6日
(2026)湘监管暂决字第97号
罪犯刘石贵,性别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岳阳市,因犯猥亵儿童罪经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5年3月20日起至2027年3月19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石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7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6年7月6日
(2026)湘监管暂决字第98号
罪犯赵峰,性别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安徽省阜阳市,因犯强奸罪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刑期自2023年11月13日起至2027年12月12日止。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赵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7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6年7月6日
(2026)湘监管暂决字第99号
罪犯毛应池,性别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平江县,因犯容留卖淫罪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刑期自2022年11月21日起至2027年11月20日止。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毛应池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7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6年7月7日
(2026)湘监管暂决字第100号
罪犯谭泽兴,性别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绥宁县,因犯强奸罪经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4年9月28日起至2027年9月27日止。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谭泽兴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7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6年7月8日
(2026)湘监管暂决字第101号
罪犯龚顺才,性别男,195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常德市,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21年9月20日起至2032年9月19日止。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龚顺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7月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6年7月9日
(2026)湘监管暂决字第102号
罪犯谢文斌,性别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邵阳市,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2032年11月6日止。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谢文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7月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6年7月9日
(2026)湘监管暂决字第103号
罪犯龙碧忠,性别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苗族,居住地贵州省铜仁市,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47年12月18日止。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龙碧忠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7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6年7月11日
(2026)湘监管暂决字第104号
罪犯吴美青,性别女,195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湘阴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罚金二万八千元,刑期自2022年9月27日起至2038年9月26日止。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吴美青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7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