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央关于“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监狱系统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决定。
2、坚持依法决策原则。重大问题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必须按照监狱和监狱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进行。
3、坚持科学决策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讨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对涉及警察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4、坚持重大决策报告和通报原则。对于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决策,或按规定应当向上级报告或请示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程序及时向省局或集团公司报告或请示,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向警察职工通报。
5、坚持责任追究原则。根据谁决策、谁负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滋生。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包括: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大事项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 重大事项,主要指涉及监狱改革发展稳定、监管改造秩序、重大生产经营活动、关系警察职工切身利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包括以下事项:
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重大决定、批示、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2、监狱及监狱企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改革措施、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
3、监狱在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度、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决定和重要部署;
4、狱属机构、党支部的设置及调整、人事调配及审查、批准警察职工入党、转正等队伍建设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5、监狱内部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
6、监狱年度财务(含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预算、决算的制定与调整;
7、推荐评定监狱级以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申报罪犯记功,提请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及刑期处理等重要事项;
8、监狱企业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和出租、技术改造、市场开发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9、公司产品销售价格的制定、修订、生产原材料、主要配套件及供应商的选定等企业经营管理事项;
10、职工基本工资制度、医疗、保险、就业以及其它涉及警察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1、讨论审批集体、个人先进、嘉奖和研究报上级授予的集体、个人先进、记功及其他荣誉称号;
12、需要由党委决定的对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处理;
13、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4、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工作内容;
15、其他应当由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主要指涉及本单位管理的中层领导干部及重要工作岗位职务的任免。包括以下事项:
1、中层领导(含科级非领导职务)的选拔、调整和任免;
2、狱属各党总支(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任免;
3、本单位处级后备干部人选的选拔、调整;
4、本单位内部成批干部人事异动、交流;
5、高级技术、管理和技能专家的聘任;
6、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要项目安排,主要指涉及监狱布局调整、企业生产经营和资产规模、资本结构,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包括以下事项:
1、年度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和融资项目;
2、计划外1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
3、1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和设备引进购置等项目;
4、新产品开发、劳务项目选定、重大销售合同、新产品价格确定等事项;
5、10万元以上的监管设施投入改造;
6、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预算外生产性资金单项支出10万元以上的;
2、非生产性资金单项支出5万元以上的;
3、对外捐赠、赞助1万元以上的;
4、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形式
第七条 监狱“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主要采取监狱党委会议、监狱长办公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专项工作研究会议的形式,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
第三条中所列的1、2、3、4、5、6、11、12、13项重大事项和第四条所列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采取党委会议的方式进行决策。第五条中所列的1、2、5项重要项目和第六条所列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第三条第7项中所列的重大事项采取监狱长办公会或专项工作研究会议的方式进行决策。第三条中所列的第8、9项重大事项和第五条中所列的第3、4项重要项目安排事项,采取总经理办公会的方式进行决策。第三条中所列的第7、14项涉及业务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采取专项工作研究会议的方式进行决策。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由党委书记和班子成员协商确定。
第八条 重要干部任免逐步推行票决制,其他事项决策采取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四章 决策程序及规则
第九条 凡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根据工作分工,列入党委会研究讨论的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列入监狱长办公会和总经理办公会研究讨论的议题由监狱长或总经理确定,列入专项评审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由分管领导确定。涉及到重大政策制定、重大项目投资、重要民生事项等重要议题,要事先调查论证,提出两种以上的决策备选方案,必要时应进行公示,征询警察职工的意见。
第十条 召开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要将会议议题和会议时间提前通知领导班子成员,相关材料同时送达,以便与会人员做好必要准备。确定会议议题的党政负责人要事前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相互沟通,充分酝酿,但不得个别授意,将个人意见强加他人,切实做到坚持原则、平等协商、共同探讨、相互交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保证其有必要的时间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召开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重要议题时,议题提出人及相关人员首先要认真全面地介绍议题调研、准备等情况,所有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任何人不得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和碰头会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决定。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原则上应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作出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等,不得泄露。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十五条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执绝执行已作出的决策。
第十六条 各类重大决策必须指定专门的督办部门,负责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及完成时限,并对决策的实施过程进行督办,督促有关责任部门按照工作目标和时限要求完成决策执行任务。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责任部门年度考核内容,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上级请示,但在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作出的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变更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 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建立重大事项登记备案制度。凡召开决策重大事项会议,要将涉及会议的决策参与人、决策议题、决策过程、决策结论、落实情况等有关具体事项,以笔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文字形式完整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第七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警察职工通报,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监狱应将贯彻落实集体决策制度情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政务公开的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审计、组织人事等部门应当通过党内监督、干部考察、效能监察、专项检查、内部审计等方式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报告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监狱应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和监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4、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
6、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对外泄密的;
7、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四条 对给监狱和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部门或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审批后实施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省直各监狱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省局的有关要求,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序及影响,合理确定本单位“三重一大”具体事项范围,明确具体授权额度标准,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并报省局纪委监察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局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省直各监狱和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