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司法厅会同湖南省高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卫健委联合印发了《湖南省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聚焦暂予监外执行不力,针对解决执法不规范、监管不严格等问题,对标对表上位法,充分汲取近年来积累的经验,结合全省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实际,针对暂予监外执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严格了执法标准、程序和责任,进一步强化了监督管理措施,进一步完善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分工负责、衔接配合的体制机制。通过在程序、标准、内容、制度、机制等方面一系列的创新完善,有效解决在暂予监外执行实施过程中的顽瘴痼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此项工作。
《办法》具体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监管机制、判定标准和权益保障等,细化规范了决定批准、调查评估、交付接收、监督管理、病情复查诊断、收监执行、解除终止和法律监督等程序。建立健全了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审查,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定期集体评议,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医学诊断专家库组建和指定医院联络员备案等制度机制。
《办法》细化明确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法院、监狱和看守所决定、批准的要求,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和接收机关移送接收的内容标准,突出了检察机关在关键节点和必要环节的法律监督。附带了有关法学、医学专家制定《暂予监外执行相关医学问题具体认定参照标准》,对“短期内有生命危险”“久治不愈”“严重功能障碍”等九种情形进行了界定,严格了暂予监外执行相关疾病的诊断认定标准。剔除了“病情属于不可逆转性的”等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漏洞的规定,消除了“三类罪犯”因患“高、心、糖”等疾病逃避社区矫正机构监管的可能性。
《办法》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切实彰显了人文关怀,弱化标签意识,有效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视情给予适时适度的帮扶和救济,首次提出经济特别困难的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其病情诊断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费用由社区矫正机构承担,切实减轻社区矫正对象经济负担。
《办法》的出台对于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效保障司法人权,扎紧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笼子,规范暂予监外执行执法活动,不断提升矫正质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来源:法治号)